防爆电气设备和产品,必须送国家授予防爆检验权的专门检验机关按照国家指定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制造单位“防爆合格证”,然后才能投入生产。
一.检验内容
1.技术文件审查
1.1 产品技术条件或产品标准;
1.2 产品图纸;
1.3 有关的计算资料与说明书(根据防爆类型而定)。
以上资料必须完整无缺,经各级技术负责部门审批签字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送检验机关,审查合格后盖章,返给制造单位一份,另一份留给检验机关存档备案。
2.样品检验
2.1 提供的样品必须符合经审批的图纸和有关的技术文件的规定。样品的数量应满足防爆试验的需要(检验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有权留存样品)。
2.2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二份,审查合格后盖章,返回一份。
2.3 提供检验需要的零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2.4 有关试验报告
2.4.1 各防爆类型通用的试验报告,电气性能试验报告;
温升(包括外壳最高表面温度)试验报告,湿热试验报告;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有关试验报告。
2.4.2 样品所属防爆类型专用标准所规定必须进行的各项性能试验报告和有关防爆参数的检测记录。
以上试验报告和记录各一份。
二.发合格证
1.发证
样品经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发给“防爆合格证”,其编号必须在铭名牌上标明。
2.产品更改程序
对已经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产品,当修改产品时应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2.1 当进行局部修改并涉及相应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将变动的有关部份图纸和说明书,一式二份送原检验机关重新检验,若这些修改不涉及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时,应将变动部分的图纸及说明书,送原检验单位备案。
2.2 该产品转产和提供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3.采用新技术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制造的防爆电气设备,经检验合格后,发给“工业试验许可证”,经工业试验(按规定时间地点和台数进行)鉴定合格,由原检验单位根据所提洪的鉴定资料和主持鉴定部门意见及标准规定,发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4.检查单位的权限
检验单位有权对已发给“防爆合格证”的产品进行复查。如发现与原检验的产品质量不符,且影响防爆性能时’应向制造单位提出意见,必要时撤消原发的“防爆合格证”。
三.新老试验方法的说明
国家决定,我国的“防爆规程”要与国际标准一致,以利国际国内通用和外贸出口。为了使新旧标准在过渡中不脱节,本章引用了以下新防爆电气标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GB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3836.4-2000)